無其他見證人的打印遺囑有效嗎
河北省一位市民來信咨詢,我母親生前讓我打印一份遺囑,把房產留給我和我弟弟,把存款留給我妹妹。立遺囑時只有我和弟弟在場。請問,這份打印遺囑有效嗎?
答: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繼承原則上按法定繼承辦理,除非被繼承人生前留有合法的遺囑或者與他人簽署了遺贈扶養協議。對于法定繼承,法律規定比較明確,即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對于遺囑繼承,民法典規定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不同形式的遺囑。每一種遺囑生效要件是不一樣的。來信中提到的是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來信中提到,他和他弟弟作為他母親打印遺囑的見證人,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民法典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他和他弟弟作為繼承人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
作為發包方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起訴不履行土地承包協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嗎
吉林省一位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來信咨詢,我們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依法發包土地給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成員沒有履行土地承包協議,擅自轉包土地造成地力破壞。我們要求該村民改正,但該村民置之不理。請問,村集體經濟組織能作為訴訟主體起訴村民嗎?
答:國家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履行發包農村土地等多項職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法登記,取得特別法人資格,依法從事與其履行職能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該法還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村一般應當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可以根據情況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確有需要的,可以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還規定,未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討論決定有關集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參照適用本法的相關規定。
關于集體經濟組織的訴訟主體地位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對于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以上規定看,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法律上的訴訟主體地位,可以依法以原告的身份起訴。
建設項目選址碰到了古樹名木該怎么辦
云南省一位村委會主任來信咨詢,有一個開發項目準備占用我們村的土地。但我們村有兩棵杉樹,據說屬于古樹名木。請問,古樹名木該如何保護?該建設項目選址遇到古樹名木,該如何處理?
答:古樹名木是極其珍貴的自然歷史遺產,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生態等價值,被譽為“綠色的國寶”“有生命的文物”。2025年1月25日,國務院公布《古樹名木保護條例》,該條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據該條例規定,古樹是指樹齡100年以上的樹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樹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景觀價值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古樹名木保護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檔案,并按照有關規范和要求,對古樹名木設立保護標志,建設相應的保護設施,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h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的規定,劃定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并依法公布。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劃定后,應當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該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選址、建設,應當避開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確需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鋪設管線的,應當在施工前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盡可能減輕對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損害。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管線等,不符合古樹名木保護要求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治理。古樹名木保護與文物保護相關時,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和文物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保護措施。
該條例還規定,古樹名木原則上實行原地保護,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移植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移植和養護方案,按照涉及古樹名木的最高保護等級,經認定該古樹名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一)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古樹名木;(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二級保護、三級保護的古樹;(三)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可能危害公眾生命安全,采取修剪、支撐等防護措施仍無法消除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提出相應的移植和養護方案,按照管理權限報有關人民政府批準。移植古樹名木應當就近實施。
來信中提到的開發項目屬于一般建設項目,其在選址選線時應當避開古樹名木保護范圍。情況特殊,確實避不開的,應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并采取相關保護措施,避免對古樹名木造成損害。
(責編:金一 簽發:王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