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損害司法鑒定有什么不同
安徽省某市一農民來信咨詢,他父親因病住院,在住院期間服用醫院開具的藥物后出現病情加重癥狀,后經緊急搶救脫險。他認為醫院在治療中存在失誤,準備要求賠償。他想問,他該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還是醫療損害司法鑒定,二者有什么區別?
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損害司法鑒定,雖然二者都是因違反法律法規、診療規范、醫療常規導致患者出現損害的情況,構成醫療事故、造成醫療損害而進行的鑒定,但二者是不同的。
首先,二者的性質和目的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對診療活動中醫療事故的行政調查處理的一個環節。目的是調查處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責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主要是為醫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提供事實依據。而醫療損害鑒定更多屬于民事糾紛范疇,是對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患者的損害后果、醫療過錯行為與醫療損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行為在醫療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專業技術判斷,并向委托人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是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等提供事實依據。
其次,二者適用的規定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該條例明確,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而醫療損害鑒定,是根據民事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以及《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規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學會或者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經醫患雙方同意,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托鑒定。
最后,委托主體和鑒定的機構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衛健委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而醫療損害鑒定是由衛健委、醫調委、法院或者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關于鑒定主體,醫療事故鑒定的主體為醫學會負責。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而醫療損害鑒定的主體為醫學會或者司法鑒定機構。
來信中反映的情況建議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怎么辦
河南省某市一青年咨詢,他到某企業工作,但沒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在工作中被機器軋斷一根手指。請問,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答:第一,不管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在勞動中受到傷害,先要向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對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可以是工資支付憑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服務證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
第二,如果與用人單位就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產生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因確認勞動關系的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三,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責編:陳小迪(實習生) 簽發:王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