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村干部可以予以政務處分嗎
云南省某市一村干部來信咨詢:我在工作中存在失誤,有關機構要給予我政務處分。但該工作失誤是幾年以前的事。請問,村干部屬于公職人員嗎?該行為是否適用行政處罰法兩年追訴時效?
答:第一,我國農村實行村民自治制度,村干部是由村民選舉出來的管理者和帶頭人,不是公務員,不在國家行政和事業編制內,但是村干部在履行職責時,代表的是國家和政府的形象,承擔著一定的公共管理職能,因此按照公職人員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對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適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其中的第(五)項就包括村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也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如何給予政務處分作了明確規定。該法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該法還規定,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前,監察機關應當將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擬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人,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對其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記錄在案。被調查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的申辯而加重政務處分。決定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制作政務處分決定書。政務處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被處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二)違法事實和證據;(三)政務處分的種類和依據;(四)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申請復審、復核的途徑和期限;(五)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公職人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公職人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追訴時效不適用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行政處罰規范的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也就是行政管理的對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處罰法規定追訴時效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處罰的及時性和效率性,避免因時效問題導致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罰,從而使法律得到尊重和執行。同時,追訴時效也是對行政相對人的一種保護,避免因時效問題導致其權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害。公職人員政務處分不適用行政處罰法,當然也不適用行政處罰法關于追訴時效的規定。
出口苗木需要經過批準嗎
甘肅省某林木企業來信咨詢:他們公司一直在從事防沙固沙的林木研究生產。最近有外方欲向他們公司購買防沙固沙的苗木。請問,這種情況需要相關部門審批嗎?
答:苗木是植物種子的一種。種質資源是農業生產重要的物質基礎。國家高度重視種質資源的保護,出臺種子法,對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進行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關于種質資源的出口,種子法規定,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并同時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情況通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原國家林業局發布的林木種質資源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對林木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經國家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審批手續:(一)向國家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向境外提供林木種質資源申請表》或者《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申請表》及其說明;(二)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提交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用途證明和試驗方案材料;(三)向境外提供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提供相關的項目或者協議文本;(四)為境外制種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提交對外制種協議文本;(五)國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出具《向境外提供林木種質資源許可表》或者《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許可表》;不予審批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此外,該辦法還規定,向境外提供的林木種質資源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從境外引進或者向境外提供的林木種質資源屬于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的,除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外,還應當按照國家野生植物保護法律法規或者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口審批手續。
綜上,該林木企業要出口苗木,應依法向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責編:陳超 簽發:王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