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涉及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地等
多個地類,如何審批
甘肅省某企業來信咨詢:我們公司的建設項目需要臨時使用土地,這些土地除了占用一部分耕地外,還要占用一部分林地和草地。請問,這種情況由哪個部門審批?
答:所謂臨時用地,是指因為工程建設施工以及地質勘查等需要在相對較短期限內改變土地用途的活動。土地管理法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森林法、草原法、濕地保護法等對臨時使用林地、草原和濕地作了規定。森林法規定,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草原法規定,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占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原植被并及時退還。濕地保護法規定,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占用濕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濕地面積和生態條件。
由于實踐中,臨時用地往往不止占用一種地類,為協調臨時占地的審批管理,自然資源部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了關于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明確林地管理邊界、規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臨時使用林地、林業直服設施占用林地及違法占用林地管理,應嚴格執行現行法律規定。一是“三調”為非林地,實際為林草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已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或“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手續的,依法仍按照林地管理,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單獨建立管理圖層,由林草主管部門實施監管;實際為違法違規占用林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門實施監管,督促依法依規查處并落實整改。二是對于新發生的建設項目臨時使用林地、草地和林業直服設施占用林地的,依據森林法、草原法辦理臨時使用林地審批、臨時使用草原審核和林業直服設施審批手續。優化審批流程,對臨時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審批(審核)手續;涉及林地、草地、耕地等地類混合的,由受理部門(自然資源或林草主管部門)牽頭,分別依法辦理相關審批(審核)手續后,由受理部門統一出具一個批準文件。各級自然資源和林草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聯動,依托臨時用地信息系統,及時共享臨時用地用林用草數據。
承包人不同意,村里能流轉其承包地嗎
湖北省一位農民來信咨詢:我家有2畝承包地,屬于水田。最近有外地公司找到村委會,要統一流轉幾十畝土地用于育種經營。大部分農戶都同意,還有一小部分農戶不同意。村委會答復,如果部分村民不同意,村委會將采取召開村民會議的方式決定統一流轉。請問,我們不同意還能流轉嗎?
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土地承包法還規定,發包方負有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以及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義務。承包方享有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等權利。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在法律責任方面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該互換、轉讓或者流轉無效。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愿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法律還規定,發包方存在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違反該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的,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以及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情形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但這并不是說村民能不能流轉承包地需要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該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主要是指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或者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時,其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此外,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也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還專門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責編:鐘慶 簽發:王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