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項目能否占用濕地,如何辦理審批手續
遼寧省某市一家新能源企業來信咨詢:我們公司在各方面評估的基礎上準備在某地建設風電項目。但當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提出,這里是濕地,不能搞風電項目。請問,這種說法對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以下簡稱濕地保護法)的規定,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養殖的人工的水域和灘涂除外。濕地保護法還規定,國家對濕地實行分級管理及名錄制度。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濕地保護、利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濕地保護法規定,國家嚴格控制占用濕地。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等除外。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準時,涉及國家重要濕地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省級重要濕地或者一般濕地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的意見。
法律規定,可以臨時占用濕地,但是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濕地保護法規定,建設項目確需臨時占用濕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占用濕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濕地面積和生態條件。占用濕地的,需要繳納濕地恢復費。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國家對濕地占用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對于一般風電項目,如果沒有能夠納入國家重大項目等特定項目的,是不允許占用國家重要濕地的。建設項目占用省級重要濕地或者一般濕地的,要按照濕地保護法的規定征求相應主管部門意見。
父母幫忙出錢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其中一個子女名下,將來能作為父母遺產的一部分嗎
甘肅省某市一位市民來信咨詢:我們兄弟姐妹4人,輪流贍養父母。父母曾將其20萬元積蓄資助最小的弟弟買房,現該房登記在最小的弟弟名下。請問,父母百年之后,該房產父母出資部分可以作為遺產由子女繼承嗎?
答:首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按照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只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第二順序繼承人是不能繼承遺產的。
其次,關于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性質的認定。民法典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很多人依據此規定認為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的,視為贈與。實際上,該條款僅適用于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之時,解決的是贈與夫妻一方還是雙方的問題,其前提是父母的出資款能夠被認定為贈與性質;而非對父母出資款的性質的認定。民法典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也就是說,在父母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要由子女承擔該款項是贈與的舉證責任。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購房出資款是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于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難期,子女理應負有償還義務,沒有明確還款時間不代表為無償贈與。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返還,乃父母自愿處理債權的范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涉。
最后,依據民法典,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作為繼承開始時已經存在的債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來信反映的父母出資為小兒子購買房屋提供資金,如果小兒子不能證明該出資屬于贈與,一般應當認定為借款行為,屬于父母的債權。從這個意義上講,子女可以就這個債權進行繼承。
下班途中騎電車意外摔傷身亡屬于工傷嗎,職工遇到交通事故該怎么辦
湖南省一位市民來信咨詢:他的一位朋友晚上下班回家,意外從電動車上摔下,附近沒有監控,也沒有目擊證人。交警認定為自行摔傷身亡。請問,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職工遇到交通事故該怎么辦?
答:《工傷保險條例》采取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屬于工傷的若干情形。該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該怎么辦,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出臺了指導意見,可以給廣大職工予以參考。該指導意見指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警后應及時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未在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日內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案件線索,對事故發生地點的道路情況、事故車輛情況等進行核查,查找并詢問事故當事人和證人。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告知當事人,并在規定時間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傷害職工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偵破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及時作出事故認定,并送達當事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要求申報工傷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包括本人負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和無法認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工傷認定的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責編:王海璐 簽發:王立國)